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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公共設施(呂來明:具有公共基礎設施性質的平台應當承擔積極的數據互通義務)

8月12日,由北京科技創新中心研究基地主辦的“互聯網治理中的開放與封閉研討會”在線上線下同步舉行,來自北京多所高校、實務部門、業內專家學者圍繞互聯網治理中的開放與封閉展開討論,就平台互聯互通的理論基礎、實踐阻礙、標準製度,以及數據流通與反壟斷、安全保障等互聯互通重點問題進行充分交流。

什麽是公共設施(呂來明:具有公共基礎設施性質的平台應當承擔積極的數據互通義務)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呂來明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呂來明認為,平台互聯互通涉及兩種類型,一種是用戶在不同平台的互操作性,比如支付寶和微信間的互聯互通;另一種是數據的開放,也就是平台將自身擁有的數據向其他平台、經營者開放。

呂來明從模式、流量、數據三個角度分析了互聯互通問題中涉及的相關權益保護及衝突平衡問題。

大型平台特定類型行為必須互聯互通,其他方麵原則上倡導式推進

呂來明談到,作為市場經營主體,平台有權選擇自己的商業模式,有權選擇采用數據開放、數據封閉或者其他中間形態。“但同時我們也應看到,不同於一般企業,平台尤其是大型互聯網平台,具有協同或者是協助參與網絡治理的身份性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設施的屬性。所以,在現代社會中,平台又不是純粹的市場主體,在社會協同治理過程中,處於第三方治理的地位,承擔一定的公共性職能,並且隨著平台掌握技術優勢和龐大的數據,公共設施屬性更加明顯。”呂來明說,基於公共設施屬性,以及互聯互通的目標,應當對他們的營業權進行限製,要求這些平台不能利用自己的數據、信息、資源、技術優勢地位進行無限製封閉,從而限製競爭,限製互聯網發展和削弱投資創新的積極性。

如何平衡互聯網平台的營業自主權和互聯網創新、互聯互通之間的關係,呂來明認為,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確限製、禁止的規定以外(如反壟斷法中的拒絕交易、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惡意禁止等),要考慮是不是要設立一般意義上平台互聯互通的義務,以及互聯互通應通過倡導性的方式實現還是強製性的方式實現,這是在下一階段推進平台互聯互通需要確定的問題。

呂來明表示,除了法律明確禁止或者是特定情形之外,當前階段平台互聯互通原則上應當按照“倡導式”思路去推動。當前,促進互聯互通、促進開放,一方麵要考慮保護各方既有合法利益,另一方麵,也不允許隨意設牆、利用優勢進行封閉加劇壟斷。對於特定類型的行為要求,必須推進互聯互通,其他方麵原則上采用倡導式的方式推進互聯互通。

可通過協議方式引導平台間流量權益的分配

呂來明還談到,在推進平台互聯互通過程中,可能涉及流量流動的問題,這就涉及對既有的平台流量相關權益進行保護的問題。

“在互聯互通的情況下,會引發一些流量變動、流動,有些平台擔心一旦開放以後,流量流到別的平台。對於流量權益保護問題,呂來明說,“可以引導平台通過協議對流量權益進行分配,達到互聯互通的目的。”

應取得合法的數據權益和數據互通之間的平衡

呂來明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我國法律已經認可數據的“權益”屬性。在數據權益受保護的情況下,通過互聯互通能夠更大程度發揮數據的價值。

對於數據開放流動和權益保護的平衡,呂來明表示,首先,數據開放不能損害用戶權益;其次,在具體情況下,要看平台對於相關數據封禁的範圍、程度和目的;第三,還要根據平台的規模和發展程度,來具體考量互聯互通對平台權益的影響。

“比如去年國家網信辦頒布的《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提到對即時通訊平台要求數據互通的義務。”呂來明認為,這並不代表所有的平台都要承擔數據互通的義務,也不代表所有的平台都可以完全地進行封禁,這是說用戶數量巨大的,具有公共基礎設施性質的即時通訊平台應當承擔積極的數據互通義務。同時,在數據互通義務下,也不代表平台數據權益不能得到保護,而應取得合法的數據權益和數據互通之間的平衡,這也是我們在未來的互聯網治理中需要長期關注的問題。

來源:民主與法製時報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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